文档介绍: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
论文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法人制度重整
论文摘要:作为文件术语的法律升级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不是经过批判性反省和提炼的崂法律概念,它舍弃了严谨的法人概念,重专拾含混的单位话语,以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嗉制度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其制度价值颇受质疑,需在非芨营利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重整。鉴翟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当前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
“民滢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是一个具有强烈本土性色彩的法律名词,以至于很丰难用简明的外语词汇译出其涵义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中人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正式舌文件,有关官员特别强调此概念就是“过芍去****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1998年帏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睇例》第一次使其正式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沣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洁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已存在的民办事祝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提供法律依据[2]。然而,从“民办非企业单位鲽”概念产生之日起,该制度的内在缺陷就此须臾没有消除过,它无声地提醒着我们的Τ立法者:一个不遵循体系化要求的法律制
吊度,在实施过程中必将磕磕碰碰乃至错漏疥百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话语系统的垛语义缺陷
“单位”用语并非法律名词,殖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者芨就已经舍弃当时通行的“单位”一词而改诋用严谨的“法人”概念。但令人遗憾的是羼,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磐理暂行条例》仍重拾“单位”一词作为团霍体的泛称。根据该条例第12条,依民办タ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瘵,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慈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串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换言之,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足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该条例将民蛋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扩张于法人制度之外相,产生了语义上的逻辑错误。
首先,按蔫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鬈部门”[3]。“单位”用语作为团体的嗥泛称,从来与“个体”概念相对,而该条剌例中作为“法人”术语上位概念的“单位ō”术语,包括了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阉合伙),以及非团体(个体)。“个体”箅既然不是团体,又怎能被称为“单位”呢麻?
其次,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也保值得质疑。合伙是否为团体,在学说上一氵直有争论。通说认为合伙与团体有本质的趄区别,“前者以实现构成员个人之目的为枸出发点,以相互间债权的契约关系予以联
壶接,构成员之个性显著;后者超越构成成豸员之目的,以独立之单一体呈现于社会,恬构成员之个性薄弱”[4]。当然也有相魂反观点,例如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认为:“合伙者,可谓为脱离个人后,其独立存囚在性极薄弱之团体;社团者,乃具有团体卢独立目的及有机单一性之独立存在性极强项的团体”[5]。传统民法理论将合伙区搔分为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又区於分为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商事潼合伙就是无限公司,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驭司,我国的商事合伙形式主要为合伙企业樨。合伙和社团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相反,:从极端的合伙到极端的社团之间存在很多阶段,有些团体很难简单地被判定为是合伙还是社团。民事合伙属于个体色彩最浓[的合伙形式,商事合伙属于团体色彩最浓嘲的合伙形式,认为合伙是一种团体的观点洚仅指商事合伙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以合伙形式存在,只能是缺乏团体性的民瘩事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颇受质疑。柁
最后,我国事业单位在法人资格要件上采准则主义,即从成立之时就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虔法人,“单位”就是法人的同义语。民办入非企业单位既然从“民办事业单位”脱胎龠而来,为什么在事业单位前冠以“民办”绞二字就要被区隔为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类型呢?我们只能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抚概念中的此“单位”一词已经不同于事业单位概念中的彼“单位”一词。
二、民饧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特性的模糊不清
值得瓶回味的是,民办事业单位概念从“事业”窠到“非企业”的术语转换,其实暗含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涵的重新界定过程:民办携非企业单位法律属性应该是非营利性而不是公益性。这一判断可以从相关立法规定嚎中推演出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茵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竞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d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逃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②。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F位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善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炊事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