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妊娠期糖尿病诊断标准
范围:本标准于2011-7-1由国家卫生部发布,于2011-12-1实施,本标准规
定了妊娠期糖尿病的筛查和诊断。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
二、定义
:妊娠期发生的不同程度糖耐量异常。不包括妊娠前已存在的
糖尿病。
:随机口服50g葡萄糖(溶于200ml水中5分钟内服完),
从饮糖水第一口开始记算时间,1h后抽取静脉血,用葡萄糖氧化酶法
测血浆葡萄糖值。
:进行OGTT前一天,晚餐后禁食8-14h至次晨(最迟
不超过上午9时)。试验前连续3d正常体力活动、正常饮食,每日进
食碳水化合物不少于150g,检查期间禁食、静坐、禁烟。
检查方法:先测定空腹血糖,然后口服75g无水葡萄糖(溶于300ml水中,
5分钟内服完)再分别测服糖后1h,2h的静脉血糖(从饮糖水第一口开
始记时)。葡萄糖氧化酶法测血浆葡萄糖值。
三、妊娠期糖尿病的筛查和诊断
(一)孕前糖尿病的筛查:
1、具有孕前糖尿病高危因素者,需在确诊妊娠后的第一次孕期保健时进行
孕前糖尿病的筛查。
2、高危因素包括:
(1)肥胖(尤其是重度肥胖)
(2)一级亲属患2型糖尿病
(3)既往妊娠期糖尿病史或大于胎龄儿分娩史
(4)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病史
(5)反复尿糖阳性
(二)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
1、糖化血红蛋白≥﹪
2、空腹血糖≥
3、OGTT2h血糖水平≥
4、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同时任意血糖≥
注:如果没有明确的高血糖症状,1—3需要在另一天进行复测核实。
(三)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
1、孕妇因素:年龄≥35岁、孕前超重或肥胖、OGTT异常史、多囊卵巢综
合征
2、家族史:糖尿病家族史
妊娠分娩史:不明原因的死胎、死产、流产史、巨大儿分娩史、胎儿畸
形和羊水过多史、GDM史
本次妊娠因素:妊娠期发现胎儿大于孕周、羊水过多;反复******假
丝酵母菌病者。
(四)妊娠期糖尿病的筛查时间:孕24—28周进行
(五)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及步骤
1、诊断一步法:不必行50gGCT,而妊娠 24—28周直接行75gOGTT。
适用于有GDM高危因素的孕妇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2、诊断两步法:
(1)第一步:进行FPG检查,FPG≥;如FPG≥ mmol/L但<:75gOGTT,如果OGTT结果异常则诊断为GDM。
(2)或者第一步:进行50gGCT检查,结果异常者进行第二步:如果50gGCT血糖≥,FPG异常则诊断GDM;如FPG结果正常,尽早行75gOGTT。
75gOGTT的正常值:空腹<,服糖后1h< mmol/L,服糖后2h<,其中任何一项血糖值异常者应诊断为GDM
50gGCT血糖≥
四、GDM的分级:G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