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图分类号1 d919.4:
d92
2.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01—0064—02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纵观伤残鉴定标准,以《道标》为例,说明其存在的几方面的不均衡性。
一、不均衡性的表现同一级别间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
4.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与
4.
10.10肢体损伤致: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
4.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与
4.
10.4胸部损伤致:
b)4肋以上骨折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等。后者的严重程度明显轻于前者。不同等级间存在不均衡性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看,所反映对个体影响的程度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
4.8.6腹部损伤致:
b)脾切除与《道标》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间,从对伤残等级划分所依据的几方面影响的程度看,前者虽然评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后者,但影响的程度明显要低于后者,对于从事智力劳动者更是如此。多部位损伤与单一部位损伤之间,虽然伤残等级相近,但个体伤后状况差异较大,存在明显不均衡性如一伤者伤后有颅脑损伤、眼睛损伤和肢体损伤,愈后存在轻度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盲目3级及肢功能障碍丧失功能25%以上,3处损伤对照《道标》相应条文分别评定为ⅸ级伤残;另一伤者伤后眼睛损伤致盲目4级,对照《道标》相应条文评定为ⅷ级伤残,虽然伤后伤残等级相近,但所反映的对机体的影响程度差之甚远。多部位损伤所评定的伤残等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