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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7/12/27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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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初中学生会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学期里,学生会在政教处的直接领体/客体/民事法源内容提要:文章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概括并揭示敖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驼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认为唐代蠢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茴—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馘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和行为三类组毫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觞并以礼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铯致之处。论文联盟编辑。

唐代法律潆向来是传统中国法的研究重心,可谓成就斐然,惟不称人意的是唐代民事法素来是湖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近年国内出版的几部孑中国民事法通史的著作[1]对此有所填纾补,但涉及民事主体、客体与民事法源的型这一部分过于简略,未能从复杂的唐代法殉律体系和民事生活中概括和揭示出制度与畸事实上的民事主体、客体与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多年前台湾潘维和先生的《中国民事法史》[2]也存在这一缺碳憾。笔者因整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原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现将初步成果提榇供给大家批评。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ǖ法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构
桓成现代民事主体的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诗合伙。唐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人和合伙组织,但有一些相关的特殊组织,至于民漶事法上的自然人早已有之。基于唐朝是等阖级社会这一事实,其民事主体可依类别和社会分层简述如下。
皇帝是传统中国的杳最高统治者和代表者,作为自然人,他是贯特殊的民事主体。无论是在身份、物权,虍还是婚姻、家庭、继承上,皇帝都不同于耸一般的主体,享有各种特权。《唐律疏议宇·名例》称皇帝是“奉上天之宝命,……作兆庶之父母。”[3]从法理上看,唐凯代皇帝亦承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娶土之滨,莫非王臣”[4]的传统,名义埭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人。
国家是现代法驴律概念,但在唐代可与皇帝、社稷、王朝垫、江山以至天下相通,这是政治专制主义 ̄和文化天下主义的反映。[5]若细作民事法上的分辨,国家与皇帝自有不同。国婪家不是自然人,不可能象皇帝那样参与有ヰ关身份、婚姻、家庭、继承诸方面的民事箝法律活动,但国家可以朝廷和官府的名义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多类财物,包括卯土地、水源、森林、矿藏、文物和其他无乞主财产。例如,唐代的公廨田、垦地、官闩舍等法律上都归国家所有。同时,国家实般际上也以主体身份参与国际民事活动,我们在唐代对外贸易的法律调整中所讨论到
诧的“互市”和“市舶”即属此类。[6]
贵族与官僚是继皇帝之后的又一类特殊民鳙事主体。依唐令的规定,贵族与官僚可依馒爵位和官品上下分等。[7]所有贵族、怿官僚依律可享有“议”、“请”、“减”尧、“赎”、“当”、“免”的特权,在衣桐、食、住、行、婚、丧、祭以及继承等民澳事行为上,贵族与官僚各按其品级享有不脉同规格的权利,不得僭越,尤其是不许平吒民僭越。[8]在最重要的物质资源土地纣的分配和处分上,贵族与官僚的民事法律拄特权相对平民极为显著。[9]
平民在耀唐律中又称之为“良色”、“凡人”、“蝉常人”,俗称“白姓”、“白丁”。为避骼唐太宗李世民之讳,不用“民”字。唐代荜民分良、贱。平民即是法律上的良民,其y主体为广大的自耕农和中小庶族,独立的僮手工业者和商人也是其组成部分。依唐律篪,平民有独立的人格,对任何人无人身依汜附关系,但对民是唐代民事权利的主体,占亥唐代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的民事权利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能得到国家法律的τ保护,可以自由、独立地参与各种民事活恭动,法律严禁买卖良人,维护其人格尊严餐。平民中的工商阶层较之士农仍受歧视,聒法律规定种种限制,在农、食、住、行、慑婚、丧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抑制,但在税收
嶝和土地分配上却又重于和少于农民,尤其是“工商之家不得预与士”的规定,剥夺了工商者及其子弟的参政权。[10]这雕种法律上的“贱商”传统,至少在制度上せ维持到清末变法修律前仍无实质性的变化棕。
贱民是唐代社会分层中最复杂的一个扼系统,总体上不能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又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有的接近良民,甯有的只是民事权利的客体,还有处于两者摇之间的过渡状态。依唐代律令和习惯,贱浯民分为官、私两种。官贱民有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11诺]私贱民有私奴婢和部曲。[12]在贱满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律视同“畜产反”,[13]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其余官贱民依次由权利客体向权利主体递进,其耷中杂户、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ボ坐,亦与百姓无别。”[14]私贱民中壹的部曲虽与奴婢同为家仆,对其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15]但部曲不同资财,庠可与良人通婚,[16]这是奴婢所不能5的。然而,良人之女若嫁与部曲为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