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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7/12/27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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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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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农信循借字〔〕第号
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种类:
_______联社(银行)
年月日
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 )农信循借字〔〕第号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日,不得长于个月。
四、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三个月内未作任何提款,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取消,合同终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单笔借款期内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执行提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存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四、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五条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一、支用借款额度的申请
甲方支用借款额度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其中单笔借款超过万元的应提前个工作日提交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还款的账户;
,并已经审核同意;
;
、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方式
一、开户与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下列结算账户和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并指定下列资金回笼账户。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下述账户实施监控。
1、结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资金回笼账户
: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二) □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核算甲方在乙方处申请的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甲方确认,乙方应将其按合同约定所提取的贷款资金划入□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内。
(三)甲方确认,资金回笼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收入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的偿还从资金回笼账户划转。甲方的收入现金流或整体现金流应进入资金回笼账户。甲方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乙方有权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