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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08】1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6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簿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登记簿管理办法、房屋查询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登记及登记簿的查询。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权利人,是指因登记而直接得到利益,取得房屋权利或减除房屋负担,以及将其取得房屋权利或减除房屋负担的上述事实加以公示的人。
本办法所称登记义务人,是指因登记而损失利益,失去房屋权利或承受房屋负担,以及将其失去房屋权利或承受房屋负担的上述事实得加以公示的人。
第三条房屋登记实行属地管辖、登记自愿、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屋权利不予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先申请房屋登记,再办理土地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条例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外)。房屋登记实行属地管辖、登记自愿、登记替代、形式审查原则。
第三四条株洲市市、县房产管理局部门是全市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主管、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县(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是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具体承办城市四区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工作机构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具体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自然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登记登记的事项的法律文件特定簿册特定簿薄册。
房屋登记簿登记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簿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执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登记程序
第七六五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第八条下列情形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一)新建房屋;
(二)更正登记;
(三)已婚人员处分单独记载在自己名下的房屋;
(四)其他可能存在房屋产权争议的情形。
公告应当在登记机构的公告栏上本市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或张贴于申请登记房屋上的明显位置,并在登记机构网站上或在登记机构的公告栏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产权异议。公告期限届满前,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八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九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的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权利人和义务申请人应当亲自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接受询问并填写相关表格,配合实地查看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