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文制度与行文规则
行文制度
行文关系、行文方向、行文方式
行文规则
行文根据规则
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抄送规则
协商一致规则
联合行文
请示规则
报告规则
报刊发表规则
行文规则——行文根据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军政分开,党政分开。
行文规则——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对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下行文抄送规则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上行文抄送规则
上行文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抄送机关和主送机关。
行文规则——抄送规则
行文规则——协商一致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行文规则——联合行文规则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或相应的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
不同级别的机关不能联合行文。
行文规则——请示规则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行文规则——报告规则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行文规则——公开发表规则及其它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