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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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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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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基金会名称: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资源,构筑和完善以综合性的上海科技馆为龙头,以一批各区分布的具有地区和专业特色的科技场馆为基干,以社区科普基础设施、各类企事业科普教育基地为辅助的多元化、层次化的科技场馆网络。为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教育素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而开展基金的募集、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由社会募集款组成。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资金,登记管理款物,资助,奖励和主办科普活动等。
募集、使用和管理所募集的资金和实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
资助科普项目;
设立科普奖项;
帮助弱势人群获得科技知识及开展各项科普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8-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热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热心公益事业发展;
在科技、教育、金融、法律等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
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
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工、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设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有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
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