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主要是探索将民主、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门采
page取书面通知、张榜公布、个别谈话、会议通报、通过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转达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需要反馈的内容,分别向群众和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在做好反馈工作的同时,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第十三条:
考察人员的责任:
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4、起草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署名签字。
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第十四条:
考察人员的权利:
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
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
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
4、严格保密,按规定程序汇报考察对象的情况和考察情况。
五、考察人员的素质要求第十五条:
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
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六、纪律和监督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
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交往密切或有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
4、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