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询问笔录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向案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出询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弄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笔录是整个询问过程的忠实记录,是案件不可缺失的法定证据。询问笔录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着案件的整体质量。本人结合基层办案实践,对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询问笔录的结尾不可画蛇添足,过早下定性语,过早告知有些询问笔录末尾总要加上这么一句:
“你末取得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某某经营活动,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我们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处罚,对此你有何看法和态度?”当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出于教育的目的,这样问也无大错。但是,在案件的一般程序中,询问笔录是领导作出审批和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的,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只能说是涉嫌违法,如果过早下了定性语,即使是准确的,当事人也会有理由反驳。他可以认为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先入为主,以致对他的调查不够完整。这样反而使调查工作陷入了被动。另一方面:
1、从逻辑上说,笔录中过早下“定性语”是不妥的,因为询问笔录处于案件调查阶段,而定性词语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2、从程序上看,定性语和处理依据也应当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作出,即在局长批准之后才可以告知当事人,过早告知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二、询问笔录应该讲究策略,问记有别基层办案过程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办案人员往往就是平时的日常巡查人员、收费人员、年检人员,和当事人已经相当熟悉,大家都彼此知根知底。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在询问时基本上都会省略自我介绍、案件由来等过程而直接切入案件正题。办案人员的思维定势是当事人已经认识我,无须再作介绍。比如,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过程中,如果你这样问他:
我是某某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现在要怎么样怎么样,希望你如实回答,然后掏出证件给当事人看,当事人听后势必会觉得很可笑。如果你继续往下问:
你经营某某店,有没有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更会觉得:
这不是废话嘛!我如果来办过营业执照,你们还来找我干啥?但以上这些又是一个完整的笔录不能缺少的,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