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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12/28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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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船舶所有权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所有权登记);项目编码:220交通05—01。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八)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0、船舶技术资料
11、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九)申请表格:
填写“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航务(海事)局窗口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定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
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