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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规划环评的范围[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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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规划环评的范围[PPT课件].pptx

上传人:iluyuw9 2017/12/28 文件大小:70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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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也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的规划的类别进行了相同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有强求一律。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5)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6)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7)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8)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9)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