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证据的种类
第五节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证据与证据材料的概念
1。“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
2。“证据”则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
:证据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可能,因此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证据的特征
。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臆想的或虚构的主观之物。
。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意义。
。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的含义
“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证据调查对象的资格,是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基本条件。
,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
,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另一个前提是,该证据没有被排除规则排除。
证据能力规则
1、证人资格能力: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
不符合法定来源,
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
3、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力的含义
证明力/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证明力的大小与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
;而审理者被要求严格按照立法者所确定的规则对证据能力的有无进行识别。
;而证据能力只有有无之别,无大小之别。
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1、涉及证明力有无的规则
2、涉及证明力大小的规则
3、涉及证明力优先顺序的规则。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事诉讼证据所进行的不同划分。
一、本证和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的证据。
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四、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第四节证据的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