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分类
甲类
乙类
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传染病的报告时限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制作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防治原则(一)
早发现
早报告
早隔离
早治疗
传染病防治原则(二)
首诊负责制
(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正确理解首诊与复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