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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设计规范
县住建局设计科

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1、总则
1、通用规则: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
2、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3、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②、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③、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④、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⑤、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⑥、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⑧、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2 术语
1、建筑地基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5、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8、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9、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0、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1、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4、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5、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6、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17、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18、栏杆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19、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变形缝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1、建筑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2、吊顶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3、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4、烟道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5、通风道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6、采光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7、采光系数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8、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9、通风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30、噪声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 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