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环境工程监测中环境标准的运用
张艳红海伦市环境监测站 152300
摘要本文对环境工程监测中环境标准的运用做了探讨。
关键词环境工程监测标准
一、环境监测工作与环境标准的概况
1、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管理监测以及各类服务性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等方面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主要是国控和省控废水、废气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环境管理方面的监测包括排污许可证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监测等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监测。服务性监测内容包括技术仲裁、技术检定,为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无论哪种类型的监测都必须以环境标准为工作准则。
2、环境标准体系概况。对于环境工作的与其他工作一样,在标准方面也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包括国家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二、监测工作中执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1、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差错。虽然国家对重点和特殊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由于对这些特殊行业的排放标准了解不够,在实际监测时常常将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混淆,没有准确地选择应当执行的标准。
2、不掌握监测区域的环境规划。由于未掌握被监测的区域已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地表水水域环境区划,只简单地照搬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分功能区和水域,使得在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中出现了偏差。
3、不了解环评报告审批时效性。中国的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综合标准是有时效性的,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的标准。时段的划分一般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日期而确定。在监测评价时未执行有效的时效标准,结果造成评价依据标准错位。
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1)排气筒高度的考核。不论是综合排放标准还是行业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均明确规定了排气筒的高度。但在实际执行标准时,常常只关注排放浓度是否达标,却没有注意排气筒高度是否达到标准的规定。(2)排放浓度的换算。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些行业标准规定对排放浓度要进行过量空气系数换算,并将换算后的浓度与标准进行比较。有些行业标准规定排放浓度无需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由于对GB162972-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掌握的不准,在执行时存在许多的误区。①对相邻的2个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不按要求进行等效排气筒的计算和排放速率的加合,而是对每个排气筒都执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标准;②当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所列的2个值之间时,执行的排放速率不按要求进行外推或内插的计算,而是采用等比例折算的方法;③根据本标准的规定,任何1个排气筒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同时达标,其中不论哪项指标超标均视为超标排放。在实际表述时,要对两项指标分别说明是否达标。(4)大气无组织监测。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无组织监测点位的布设是不同的,监测项目要求也不一样。
对新污染源要求在单位周界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