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页码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1总则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
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
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
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
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
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
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
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水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
水)和分散式给水。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
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
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
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
染。
凡与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
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
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
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
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
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
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
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水源选择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
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
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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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
过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
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
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