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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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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17/12/30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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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防管理规定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港区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和一切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公司安质部依照国家《消防法》和本规定对港口区域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安质部设专职消防监督管理员。
2 火灾预防
,必须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必须将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整体规划,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部门在进行选址、定点时,要经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和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再进行正式设计。
、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防火防爆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不按程序办理消防审核,违反防火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经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备案。
,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改造意见。施工部门应及时进行技术改造。
,不得擅自更改。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搭建,并按期拆除。
、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消防证书。

仓库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进港车辆,必须配载灭火器。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油库。
港区内严禁燃放烟花、鞭炮,港区不准吸烟。
严格使用明火审批制度,实行动火管制。凡施工部门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持港方的《动火申请单》到主管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作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
严禁在港区内用火焚烧、烧荒。
港区内各类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相规范要求。
各类机电设备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港区重点防火部位,如高低压变电站、中央控制室、翻车机机房、办公楼等,要做定期消防检查。
港区道路要保证畅通,不准乱存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在港区的重点消防部位、生活区、办公区及人员经常涉及到的位置,悬挂消防警示标志。
公司和各部门要制定“消防预案”,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每季一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器材和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为保证消防器材的购置质量,便于监督管理,器材采购由安质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置,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不准埋压和吞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