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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医疗纠纷.ppt

上传人:yzhlya 2017/12/30 文件大小:1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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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讲医疗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
授课:吉志鹏
案例1
田某患有脊髓炎,整日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到某医院治疗,初步检查后医院决定对田某实施脊柱手术。按照医院规定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在手术同意书上,田某看到“脊柱手术存在风险,手术失败后不得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生说这是医院规定自己也没办法。如果不想做也不勉强。为了摆脱痛苦,田某签了字。
后来在手术中由于医生疏忽,造成了田某记住的轻微变形,现在田某走路明显缓慢,而且脖子扭转也很困难。为此,田某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总是拿出当初的手术同意书推脱责任。失望之余,田某起诉到法院。医院以患者签订了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上的格式条款“手术存在一定的风险,手术失败后不得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概不负责”等来应对患者是否合法?
手术同意书:是指医患之间约定,有患者授权医生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者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生签名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调和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医方的抗辩事由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事由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免责抗辩
三、患方知情同意抗辩
四、诉讼时效抗辩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事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司法判断
第一层,第33条给出的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仅在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在于是否侵权。
第二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过错,有因果关系)
司法判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通》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通》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医方免于承担医疗责任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