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专业:法学
选题的背景
由于过劳死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过劳死的定义相关文献的讨论大同小异。日本过劳死律师团全国联络会议将其定义为:因为过劳,导致人体生理节奏崩坏,引起在生命维持机能上有致命破绽的状态。以此定义出发,所谓的过劳死不但包括死亡者,也包含重度障害者,而且不仅限脑、心脏疾病,也包含着因过劳而导致的重度精神障害等全部的疾病,另外也包含自杀者。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76年第而是就此会议中,曾提出职业关联疾病只概念,主张在现今传统职业病大量减少,在加以劳动内容产生质的变化以及劳工高龄化的劳动的现况下,对于一些本属于一般疾病,但因职业某程度的介入导致对劳工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形,应列入劳动卫生及职业灾害补偿对象的范围。而过劳死即为典型的职业关联疾病之一。
过劳死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世纪的日本的一种职业病。在日本它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和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其实早在1987年4月,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已将这种以慢性持久或反复发作的脑力或体力疲劳为主要特征的症候群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症”,现在美国已将这种病与艾滋病等量齐观,视为“21世纪人类最大的敌人”。以前我国并未意识到这种由社会转型而给广大劳动者所带来的伤害,直到2000年10月16日,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开庭审理,人们在意识到过劳死现象在我国蔓延开来。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过劳死问题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且呈现出向年轻人蔓延的趋势。中国过劳死现象的越来越严重,农民工是过劳死的高发人群,2007年震惊中外的山西煤窑事件,很多民工的死,就是由于过度疲劳造成的。另外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部门也存在着严重的过劳死的现象。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指出,七成的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
二、选题意义
中国过劳死现象越来越严重。2007年震惊中外的山西煤窑事件,很多民工的死,就是由于过度疲劳造成的,农民工是过劳死的高发人群。另外,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部门也存在着严重的过劳死现象。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最新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指出,七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中国知识分子中存在着严重的过劳死现象,知识分子的平均寿命仅为58岁,比普通人平均寿命少10岁。中科院、北京大学近五年来,就有135名教授因过劳而去世。随着市场经济的迸一步发展,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困扰着当代劳动者,我们必须正视劳动者过劳死现象。因而从法律角度研究该课题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和谐社会观强调以人为本,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劳动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但他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却因过度劳动而死亡。我国必须重视过劳死问题的解决,否则实现和谐社会,进行依法治国,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将是一句空话。
其次,是保护我国人才资源的客观需要。通过法制保障,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者权利保障制度和保护人才的专门机构,这样,不至于我国人才英年早逝。
再次,是规范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