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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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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开题报告】.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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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开题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
专业: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的产生背景
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在出台前后引起那么多的争议。虽然《物权法》出台前也曾引发争议,但随着该法的额颁布,纷扰散去,留下的是法律的实施问题。《劳动合同法》则不然,自出台后学界诸多是非评论仍未平息,甚至有些企业代言者上书高层,谏言修改《劳动合同法》。支持《劳动合同法》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国家强制干预很好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并力度是恰当的;反对的学者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过度强调国家强制干预,而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的关注度不够,会使企业用人机制“僵化”或“固化”,同时将影响企业经营、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该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言皆无利处,可谓“双输”。
(二)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研究的意义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劳动合同关系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属性,私法性决定了在劳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法性决定了在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中发挥国家强制作用的必要性,实现劳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干预的协调需要分清劳动合同关系的性质与种类,在私法性劳动合同关系中保障意思自治的实现,在公法性劳动合同关系中维护国家强制干预的效力。
二、相关研究成果及动态
(一)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的研究现状
劳动合同立法中,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要贯彻弱者保护理论,这已是劳动法学术界的共识。但这种限制决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取消,在劳动合同立法中也要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留有空间以便让当事人享有自由和实现自我。因此,两者之间的界限的把握成为争论的焦点。
国内经济学家大多反对该法的部分条文,认为该法在立法价值选择的限度上部分条款有质疑的余地,即过度保护劳动者和忽略了劳动关系流动性、灵活性的协调。认为众多条款严重倾斜保护劳动者,会制约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最终会导致劳动者失业的大量增加。
南华大学汪波提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有“单保护”和“双保护”之分,其中“双保护”即是基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平等主体的假设,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而“单保护”是指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的合法权益。而“单保护”主张是现代立法趋势的体现。
吉林大学董文军在其发表的文章中提到,法律在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基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其实质恰恰是体现了对正义中平等价值的追求,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实质是对双方的权利做出了差别安排,而这种差别安排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意在改善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状况,反映了法律对弱者的一种特别关注。
(二)我国对于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法律干预的立场
我国劳动合同中法律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并强化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合同法中把国家主管劳动关系的主体称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了惩戒、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