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约定竞业禁止义务
专业: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约定竞业禁止产生的背景
约定竞业禁止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起源。
英美法系的约定竞业禁止制度最早出现在早期英国普通法关于竞争原则的判例中,争议的焦点大多围绕着各种商务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英、美法院在谈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历史渊源时,往往会引述普通法国家公认的最早关于竞争法的案例,1414年发生在英国著名染匠案——“本身违法原则”的雏形。在此案中,作为被告的染匠与该案的原告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染匠保证在半年内不在镇子里运用其手艺从事印染活动,否则将赔偿原告。而染匠事后违背了竞业禁止条款,原告遂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按照合同的约定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的竞业禁止条款违反了普通法,宣布其为无效。在这个判例中,英国法院所采取的立场被后人归结为“本身违法原则”。到了18世纪初,“本身违法原则”逐步被“公正”的“合理原则”所取代。雷诺德诉米切尔案——“合理原则”首次问世。此案中,面包匠米切尔将自己的面包店租给原告雷诺德,双方约定在五年内面包匠不得在该区从业。原告由于面包匠违约起诉被告,面包匠则依据染匠案中胜诉的抗辩理由,要求法院宣布租赁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主审法官帕克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竞业禁止协议并未剥夺被告的就业权利,而且对于时间和地域范围的限制是合理的,因此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效的。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约定竞业禁止理论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例如,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42卷第59——69页)中的判例:商业代理人在代理契约的有效期内,不得代表其委托人的竞争对手进行活动。其后,竞业禁止的范围由代理扩及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当事人及至近代商法中的合伙人,然后发展至现代的企业法、公司法中的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商业辅助人的制度中。
(二)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研究的意义
目前,无论是国外立法还是我国立法都没有能够对竞业禁止协议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存在着判例法,拥有高素质的法官并且赋予这些法官极大地自由裁量权,往往能够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大陆法系较高,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相对较少。而新中国建立后至今只有短短几十载,法制真正得到发展才三十多年时间,无论是立法体系还是司法实践都处在儿童时期,我们不能够向英美法系那样有判例的指引,也无法立刻达到许多大陆法系。因此,如果我国不尽早完善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对于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在就业已经十分困难的今天,找到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实属不易,如果再凭空增加一些不应让劳动者承担的就业压力,将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也会因此逐渐加深。对于处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不及早将竞业禁止协议相关事项详细化,不仅危害用人单位可保护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相关研究成果及动态
(一)约定竞业禁止的研究现状
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