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探析
专业: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仲裁作为一种非讼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就已经产生。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仲裁逐渐得发展成为了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有效解决争议的机制。1697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从而正式得确立了仲裁制度。其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仲裁机构,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仲裁制度逐步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20世纪中后期以来,仲裁制度更得到广泛得发展,甚至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和立法。而与此同时,随着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仲裁中的责任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正如著名的仲裁专家Jan Paulsson所认为的那样,“清白的年代已经结束,同时令人欣慰的是,一系列对仲裁员从事其裁判活动至关重要的纪律成为大家极为关注的问题”。围绕仲裁员是否应当追究责任,追究什么性质的责任这些问题,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在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具体做法,从而产生了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
(二)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
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也日渐体现,而对于仲裁员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也逐渐显露,尤其是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民商事纠纷被纳入仲裁中解决,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的仲裁监督机制仅仅只能起到弥补和救济的作用,但在约束仲裁员行为上存在不足之处。并且,权力的运行必然伴随着相关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但是对仲裁员的责任要求又不能过于严苛,反之,可能会影响仲裁员在审理裁决案件时充分得发挥主动性,同时也可能不利于仲裁便捷性、灵活性等优势的发挥。
所以明确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既能很好得督促仲裁员行使权力,又不致于损害仲裁员的正当权益和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优势的发挥。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一)仲裁员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在英美法系中,美国的《联邦仲裁法》没有对仲裁员的责任豁免与否作出规定,但是在2000年的《美国统一仲裁法》中却明确得提到了“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在履行职能时时,如同本州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责时享有同等的豁免,不负民事责任。”“如果某人因仲裁员、仲裁机构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争议,针对上诉人等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法院认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及其代理人免于民事责任······则法院应当判决向仲裁员、仲裁机构或者其代理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的诉讼开支”。英国传统上也采用仲裁员绝对豁免的模式。在1996年之前,英国的判例法一直赋予仲裁员在履行自己的仲裁职能时的一切行为几乎没有限制的豁免特权。但是在1996年的《英国仲裁法》中却转变了这一规定,对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的范围作了一些限制,立法和实践中都开始向仲裁员有限责任制度转变。在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国家采用了无限责任模式,要求仲裁员像其他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技术专业人员一样,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所编撰的《瑞典的仲裁》一书中就详细得提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