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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发展【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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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发展【文献综述】.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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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发展【文献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海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发展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上个世纪初《海牙规则》确立了海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为不完全过失原则,该归责原则一直沿用至今。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制定了《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但是该规则在火灾免责的存在也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过失原则。《海牙规则》和《纳斯比规则》都是在西方航运大国的把持下产生的,所以产生了偏向承运人利益的不完全过失原则。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完全过失原则逐渐显露其内在的弊端,代表货主利益的发展中国家与代表承运人利益的发达国家协商下产生了《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归责原则都使用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局面。
虽然《汉堡规则》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生效了,但是只有27个航运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签署。但是《海牙规则》、《纳斯比规则》并没有失效,而是由船货双方自主在货运合同中选择适用哪一个规则。往往承运人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逼迫货主选择《海牙规则》,而且代表承运人利益的发达国家几乎没签署该公约,故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还是不完全过失全责。但是不完全过失原则在民法学、经济学、历史政治方面都有其弊端,但是黑格尔说过:存在即合理,该归责原则被适用了近一个世纪,其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本人觉得其应该改变,论文全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论述。
(二)有关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即过失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
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原则可分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航行过失和管理过失,以及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而引起或者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免责。完全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存在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损毁就要承当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三)综述范围
本文通过对发表于《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政策法规》、《政法论坛》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等学院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海事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一些总体把握。
(四)有关争论焦点
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不完全过失原则是否应该被完全过失原则取代意见不一,大多数学者持反对态度。赞成的理由主要是不完全过失原则违反公平原则,侵害货主利益,不利国际经济发展。反对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海运事业的发展,带动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主体部分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由来
中世纪的海运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因为当时认为:通常情况下只有承运人才能控制和详细了解货运途中的情况,货方根本不可能证明船方存在过失。这一归责原则,对刚刚兴起的海运业是极大的束缚。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契约自由”打破承运人承当严格责任这一局面,“契约自由原则”使得承运人把大量的免得条款写入合约,处于弱势的货方不得不接受这些不合理的条约。最终这种局面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对于承运人几乎毫无责任可言,这严重损害了货主的利益,以致货主不再相信承运人导致航运生意大量减少,使国际航运事业大受打击,发展受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其最高法院判例中首先认为此种任意免责是不妥的。年美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