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我国住房社会保障的立法分析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安居,对于个人而言是其安身立命之基、敬岗乐业之本;对于社会而言是其保持稳定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住房社会保障问题是在亦步亦趋的住房制度改革中“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凸现出来的,所以建制开始就带有“经济制度附庸”的痕迹(如当初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扩大内需”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使其大有经济性功能凌驾于社会性功能(本质功能)之势。所以时至今天,在住房保障领域,依然是这样一种局面:住房社会保障依然是政策主导而未上升到法制主导;而政府“该到位的没到位、不该到位的却到位了”使得住房安全网的漏洞还很大,造成了一方面是住房特困户缺乏必要的住房社会保障,而另一方面是住房保障资源“错位”给非住房弱势群体;应当发挥作用的慈善公益事业、社会组织乃至社区等难以发挥该发挥的作用。本文旨在对我国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作一些探讨。
(二)有关概念和综述范围
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因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这个制度就叫住房保障制度。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
本文综述范围包括:张群黄维《对我国住房保障的人权思考》;张念《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新思考—基于一个比较法的视角》;《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研究——以杭州市为例》;张爱民《住房保障:一项急待法律护航的民生工程》;王平《住房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
二、主题部分
(一)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
住房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国人民的最基本生活质量,是一国最基本的民权民生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实现了由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住房商品化的巨大转变。住房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从而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分配不均,导致一系列的不公平状况。因此,由国家加以适当干预,对于维护低收人人群的基本生活质量,保障其人格尊严有着重要意义,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发展的必然要求。
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要对低收入职工给与适当的补贴,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城镇住房改革的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提高的住房需求。1994年印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则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内容做了系统的规定。1999年4月建设部刊发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扩大了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人群,对廉租房基本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此后,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又刊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佳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
在国务院相关部委不断出台各种管理办法的同时,全国各地区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政策,如上海政府出台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北京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该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也为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但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却并不尽如人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