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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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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开题报告】.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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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开题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专业班级: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丢失物品已经成了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了。而失主为了寻找丢失的物品可谓费尽心思,常常因此而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对于这种情况,遗失物的拾得者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不如人意,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留下、要么被找到后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又使双方酿成纠纷。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现行法律与现代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发生冲突,所以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了。
我国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第一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未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检讨我们时下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现法律缺陷并加以改进,不言而喻,将有助于使遗失人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所以我认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问题,是值得研讨的。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1、高校学者傅新认为: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而“做好事”与得到物质补偿之间并不矛盾,同是“做好事”的见义勇为者,不也同样会得到奖金吗?更重要的是,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的高尚和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领失物须付保管费,其立足点是将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而不是把他们个个看成是雷锋。舍弃“圣人永善”的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种务实的立法精神值得提倡;以前用道德方式,现在用法律手段来鼓励“拾金不昧”,则不仅符合现实情况的需要,更体现了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进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