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井下供电作业规程
第一章井下供电操作规程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井下变电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方可上岗。
第2条井下变电值班必须掌握本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了解变电所电源情况和各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
第3条井下变电值班人员必须熟知本变电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
第4条配电工能正确使用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迅速组织抢救。
第5条变电所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用具。
第6条精神文明,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不发生责任事故。
第二节操作规程
一、停电操作
第7条值班人员按到停电命令后要记录,并向值班调度员重复停电命令,停电操作完毕后向调度报告。
第8条工作单位必须在计划停电时间前通知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停电命令后,按照命令要求停电。
第9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要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方可工作。
值班人员在接到命令后或进行操作中,听到电话
声,应立即停止操作,迅速接电话。
第11条在进行停电操作时,要首先停低压馈电开关,再
停高压开关,最后停高压总开关。
第12条停电操作带有隔离开关的高压防爆开关时,要先
停断路器,再停隔离开关,严禁倒操作。
第13条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
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14条无论是计划停电、事故停电或拉闸限电,都有随
时来电的可能,未经调度许可,严禁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任何工
作。
二、送电操作
第15条调度员只有接到工作单位停电联系人“工作结
束、可以送电”的报告后,方可通知变电所值班人员恢复送
电。
第16条变电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方可取下禁止牌,恢
复送电。
第17条在进行送电操作时,操作顺序同停电顺序相反,
首先送高压总开关(包括母线联络开关)。
第18条送电操作带有隔离开关的高压防爆开关时,要先
送隔离开关,再送断路器,操作动作要迅速,严禁逆操作。
第19条停送电联系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执行停电送
电,由同—人联系,不得由他人代替,操作时也必须由同一变
电值班人员进行。
第20条严禁约时停送电。
三、保护装置
第21条设备的继电器和自动装置,在未达到技术人员许
可,变电值班人员不得自行切换、投入、退出、试验和改变整定值。
第22条变压器分接开关严禁擅自调动。
第23条坚持检漏继电器班试制度,检漏继电器失灵时应
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严禁甩掉不用。
第24条当线路发生漏电事故,检漏继电器动作满三次
时,应停止供电,并通知用电单位及时处理,严禁强行送电。
第25条高压开关保护动作、停止供电时,应及时处理事
故,事故处理后方可送电。
第26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壳,凡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
压的都必须安装接地极。接地极、接地线的材质、截面及其阻
值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章井下供电事故处理规程
第27条变电值班人员为所辖机电硐室处理事故的责任人,并对供电系统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第28条处理供电系统事故时,变电值班人员应做到:
1、迅速弄清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
事故的根源并解除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迅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尽可能优先
供电。
4、调整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29条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工应立即向调度报告情
况,主要内容包括:
1、开关跳闸情况;
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负荷及电流的变化情况;
4、有关事故的其它现象和情况。
第30条为防止事故扩大,变电值班人员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自行处理:
1、将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事故范围时,可将该设备立即停
止运行:
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运行中设备有损伤的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进
行紧急处理;
4、发生电气火灾时;
5、处理事故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
度,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尽快分析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
定相应的事故措施。
第三章井下检修规程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1条检修计划和设备的检修工作,由调度和机电部门
批准,如检修内容与计划有较大改变时,应由有关部门研究,
批准后执行。
第32条检修计划虽已批准,但在停电前仍需向调度报
告,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33条在特殊情况下的事故检修计划,检修单位可以随
时向调度直接提出。
第34条井—F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执行,其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