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审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1、直接审理
2、调查讯(询)问审理
3、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
含义: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
二审开庭审理的重要意义:
a、刑事二审是否选择开庭审理的方式将直接关系到刑事二审应有功能的实现。
b、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c、开庭审理也是加强庭审对抗,崇尚“庭审中心主义”的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要求。
调查讯(询)问审理
含义:
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作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二审审理方式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对二审审理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询)问为例外
司法实践:颠倒立法原意,开庭率低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除个别地区外,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只占少数,一般限于两类案件:一是抗诉案件,二是调查询问后,二审合议庭仍然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楚的上诉案件。……这样执行的结果是,调查讯问成了二审的基本方式,开庭审理反而成了例外,……”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
2006 年 10 月至 11 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派出部分教师以及博士研究生前往全国多个省市进行刑事二审开庭情况的调研,并形成了《刑事二审程序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广东、福建两省,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普通刑事二审开庭的比率都不超过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资深法官,从事二审审判工作十余年来,仅有两三件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四川、云南的调研结果也大同小异,在调研的几个法院中,上诉案件的开庭率只有昆明能基本达到 30%以上,其余均未超过 10%,甚至个别法院连 2%都达不到。
——蒋安杰:《刑事二审开庭有多少问题要面对——一份引人关注的“刑事二审开庭程序调研报告”出炉》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弊端
1、书面、单方的审查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处罚犯罪,保护无辜。
2、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违反了参与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利于被告人接受判决。
3、严重阻碍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法院提高办案质量,损害了判决的权威。
4、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能达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有时甚至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实践中大量的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原因
1、立法上的瑕疵是该问题的根源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解读
(2)法律关于是否采用开庭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标准不客观。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的规定选择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的,是以果为因的做法。
——从时序上看,所谓的两种审理方式并非并列的择一关系,而是一种前后继起的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所有的案件都应当经历下列程序:“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此意义上,我们与其说该项程序是一种审理方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分流程序;经过该项程序的审查,如果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既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对案件作出处理,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楚,则应当开庭审理。显然,立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将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限制在事实不清的少数案件。但是立法并没有提供开庭审理以外的其他审理方式,对于所谓事实清楚的案件并不存在法定的审理方式。学理界将上诉分流程序作为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陈立、陈晓明《刑事诉讼法学》
2、司法运作中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习惯等加剧了不开庭审理
(1)二审法院对于开庭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事实清楚”具体化为“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也就是将事实是否清楚的标准界定为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3)法院系统推行“受审分离”制度,即由立案庭负责统一受理案件并安排开庭日期,立案庭对二审案件进行审查并选择哪些案件开庭、哪些案件不开庭。他们不是案件的审判法官,只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