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doc

格式:doc   大小:31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endfrs 2018/1/1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核销;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 欠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  按照计统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第十条  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
计统口径“本年新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本年新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本年新欠、长期停产企业本年新欠、筹办(建)期纳税人本年新欠之和;
计统口径“往年陈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往年陈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往年陈欠、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停产企业往年陈欠、筹办(建)期纳税人往年陈欠之和;
计统口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为征管口径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之和。
第三章 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