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履行出口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外贸企业必须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对外履行交货义务,提交必要的单据并按规定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四排、三平衡”。“四排”是指以销售合同为对象,对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落实的问题逐个进行排队,分为“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四类;“三平衡”是指货、证、船三者达到平衡。
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都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等环节的工作,在这些环节中,以货、证、船、款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一、备货、报验
备货,备货是指在订立合同之后,出口方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包装、数量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做好报验和领证工作。
1、备货
(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销售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如某一年我国与中东某一国家签定一关于出口冻鸭的合同,由于我方未按其规定的伊斯兰教屠宰方式屠宰,最后不得不将其运往香港转售。我方损失了路费并对对方进行赔偿。
再如某一年,北美某商人要往南非进口我国一种织物,按样品货号向我方询盘50万码。对方来电告知:手感与样品大不相同。对方要求总值23%的赔偿。后经协商,按15万码总值的3%赔偿。
(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 凡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在合同中如未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量者,则应按惯例以净重计算。
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