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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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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1/2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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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沈阳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条件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3、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贷款逾期3次以内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连续3次(含3次)以上累计6次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5、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2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5、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查档章)2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即契税收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份。(通过资金监管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7、更名后的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1份(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
8、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也可。
9、通过资金监管的另需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
    10、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所需要件。
★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申请人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平房除外)。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与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的(含五年),贷款比例不高于私有产权转让住房核准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5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且男性、女性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