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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利与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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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利与弊.doc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8/1/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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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利与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所表述的即是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之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此条文表述虽简,但体现的立法精神实为可嘉。这是《劳动法》最具有革命性的条款,也是劳动法立法过程中争论激烈的条款。
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第一,此条规定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保护劳工的理念。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条件是工厂大工业的兴起和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其标志是立法保护重心的转移—从资本所有者转移至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与人格实现,是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史,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
第二,此条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劳动力资源必须与物化形态的生产资料结合,才能发挥其效能。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状况,直接影响其利用效率。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当然地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调整目标。劳动者选择了用人单位并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就选择了一种职业、一个服务对象,实际上就是实现了一种资源的组合、配置方式。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为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第三,此条规定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维护合同效力,确保合同自由是劳动立法的双重任务。实践证明,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合同;而自由过渡就会破坏合同效力。维护合同效力,适当限制合同自由,实属合同法制的必然要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定解除权的行使。这便兼顾了两个价值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
毕竟,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的宣言,更要追求权利的实现。由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导致理解上易生歧义,适用上多有不便。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性质,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而且《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