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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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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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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Modification
****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文件编码
Q/GHTD-2XX-2002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发电有限公司出版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一期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公司提出的“安全为天,质量为本
”,争创国际一流电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凡在**一期工程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员工必须执行本责任制。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一期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建设单位(****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签订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并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监理审查,施工监理会审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一期工程实行“小业主,大(咨询)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监理过同类型机组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及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参加或组织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关健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