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篇一: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各医疗机构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医疗保健人员遇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有医嘱。
4、医务人员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填写订正卡;定期核查门诊日志,确保每位就诊病人信息的完整,对核查出的漏报、误报病例应及时补报和订正;病人出院时,如果与入院诊断病名不符,住院医生需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卡。
5、化验室人员遇有传染病阳性结果时,应有疫情报告提示制,并将报告单交经治医生处理(确诊或排除)。
6、放射科和化验室对结核病或其他传染病检查结果应专册登记。
7、报告的时限、方式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化验室传染病阳性结果管理制度
1、各医疗单位的检验室对法定传染病的阳性检验结果除在原始簿中登记外,还必须登记到“法定传染病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中。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送检医生、结果、诊断病名、疫情报告等。
2、在出具的阳性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注意疫情报告”的字样。
3、门诊病人阳性检验报告单不得直接交给患者或家属,必须交给门诊经治医生,由其根据病情综合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填卡报告,并在专册簿中注明“疫情已报”或其它疾病的病名,并签名。
4、复查、慢肝病人在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上注明“慢肝”或“复查”字样,并有医生签名。
5、未来门诊复诊的病人,其阳性检验报告单必须粘贴于专册登记簿上,以备查。
6、配合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管理医生)做好医院内传染病报告自查等工作。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1、各医疗单位考核方案中应有传染病报告奖惩条款。
2、责任疫情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经调查核实传染病报告率达100%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3、责任疫情报告人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扣罚责任人100元/例。
4、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卫生局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隔离消毒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