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
由于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进步,和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相关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出来,并且构成了各种观点、学说。不管是我国的法学界或者是经济学界均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展开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在长期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将效率与公平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结论进行普及和推广,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可。效率和公平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除了满足普通法价值的需求外,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相关观点分析
(一)社会公平论
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公平论即为主张社会公平作为我正义作为国内社会所追求的根本价值,而经济法的根本特性即为社会性。所以说,公平必须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不少专家提出,中国经济早已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公平,而不是效率。一些专家认为,经济法包括各种各样的价值,例如:秩序、效率、自由和公平等等。在诸多价值之中,公平是其余价值的基础条件,也是根本价值。必须保证经济的公平性,才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长期发展。
(二)社会秩序论
这一论点提出秩序乃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通常情况下,秩序才是保障社会经济迅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基础。所以,秩序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提出这一论点的专家人士觉得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存在有国家干预,而这肯定会涉及国家政权,公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联系能否有机结合起来,便逐渐成为了经济法最为注重的话题之一。所以说,秩序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此外,将秩序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在某种意义上抹杀了公平效率的价值功效。缺乏公平与效率的人类社会,人民是没有安全及自由的,这样的秩序也不是我们需要的。
(三)社会整体效益论
这一观点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整体效益,绝非某个人、某一集体或者地域的效益。部分专家觉得经济法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根本价值取向有别于民商法学的根本属性。另外,很多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备鲜明的经济本位以及社会本位的法律特点。第一,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犯了严重的逻辑失误。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于人类需求满足的积极影响,主要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但是,社会整体效益严格意义上归类于客观方面,若把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则在逻辑方面是无法说通的。第二,社会整体效益的定义并不清晰,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也是不够清楚的。所以,把其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不严谨的。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概论
顾名思义,这一论点把效率当做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效率优先论的出发点为市场失灵,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经济效益,避免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或者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怎样进行干预。所以,效率因素才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然而,由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社会公平同样是法律的基本保障。经济法作为法体系当中的部门法,需要具备一般法律的共性,当然,社会公平也是不可或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论点仅仅关注效率和公平的对立性,却忽略了两者间的统一性,因此,此观点是不全面的。效率是市场经济必需的,而公平同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