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题目: 低碳经济时代的金融创新—重庆市排污权交易
前言
2O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为了协调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先后制定了包括补偿政策、泡泡政策、节余政策、银行政策在内的排污权交易计划。其中较著名的是1979年开始试点的“泡泡(bubble)政策”。即一个工厂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按环境要求计算出的排污量,并在不危害周围的
大气质量这~前提下,允许工厂自行调整各种污染源,以便于灵活地进行污染控制。1986年泡泡政策被扩大了应用范围,允许不同企业之间转让排污削减量,这使得企业可以以最小的费用削减污染。这之后,依照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美国进行了迄今为止最广泛和最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参照美国排污权交易的案例,从上世纪8O年代起,我国在一些工业城市进行了试点,以控制排污总量为目标,通过排污补偿的方式抵消新污染源增加的排污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有效管理手段,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直到目前为止,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未全面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政策也没有正式出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发展带来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的需求与我国现有排污权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而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构建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为寻求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手段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无疑具有环境和经济的双重现实意义。
二、主体
(一)、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陈柳钦在“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2010)一文中做如下阐述: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 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 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 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
可以追溯到1 9 9 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 N F C C C, 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 9 9 7年的《京都协议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 9 9 2年6月,1 5 0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 设定2 0 5 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 0%的目标,1 9 9 7年1 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
《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框架公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 2 0 0 8 - 2 0 1 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要求实现2 0 1 2年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 9 9 0年的水平降低5 . 2%, 此外,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各国所需达到的具体目标, 即欧盟削减8%, 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 也提供了3种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其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它们的排放配额。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承担定量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合作的一种灵活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 但任何这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规定的量化的减排或限排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对本国行动的补充。
碳交易市场也可以划分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和自愿型市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