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组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
基本知识示范案例
示范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 1997 年 3 月 7 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次年 7 月 6 日因
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 年 1 月 10 日刑罚执行完毕(含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所折抵的刑
期)。经查,1998 年 10 月 26 日,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
以借其野狼 125 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得赃款 4000 余元(该摩托车价值
8000 余元),但该犯罪事实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才案发。
二、问题与提示
1、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2、分析本案应用的法律原理是:累犯的种类和条件。
三、分析研究
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
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均需以再次犯罪为前提。
1、分析被告人是否有再犯情形
累犯必须是第二次或者第二次以上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仅是初犯或者其第二次危害行
为尚构不成犯罪,则不可能成立累犯。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因第一次诈骗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而在监外执行时又实施了诈骗
行为,对于其第二次所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本案事实,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摩托车,已成立诈骗罪。可见,杨某存在
第二次犯罪即再犯的情形,因而,有可能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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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被告人的再犯是否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被告人前后所犯罪行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有可能成立
特殊累犯。本案中杨某所犯的前后罪都是诈骗罪,并非两个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
不可能成立特殊累犯。
3、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的条件为:其一,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其二,前罪已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本案中,由于杨某第一次所犯的是故意犯罪——诈骗罪,且被判
处了 2 年有期徒刑,显然,其第一次犯罪符合累犯条件中对前罪的条件要求。因为杨某第
二次所实施的仍然是故意犯罪——诈骗罪,也符合后罪是故意犯罪的条件,那么杨某第二次
诈骗犯罪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根据刑法对于诈骗罪具体法定刑的裁量幅度
与量刑情节的规定来认定。本案中,杨某在骗得价值 8000 余元的摩托车后仅以 4000 余
元的价格销赃卖出,实际得赃款 4000 余元,那么,其诈骗数额到底是以 8000 余元计算
还是以 4000 余元计算?而数额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盗物品
的数额计算,如果是单位或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原则上,应当以财产所有人的购进
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购进价时,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同理,诈骗数额
的计算也应当以购进价计算。因此本案中,杨某诈骗摩托车的数额就应当以 8000 余元计算。
根据该数额及杨某实施诈骗罪的具体情节,其第二次所犯的诈骗罪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因此杨某已具备了累犯的第二个条件。杨某是否构成累犯,还需具备累犯的第三个条
件,即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5 年之内。本案杨某的第二次诈骗
犯罪是在其第一次犯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所实施的,而监外执行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
而非刑罚执行的终结,因此,监外执行期间仍为刑罚执行期间。可见,杨某是在刑罚执行期
间又犯新罪,而非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 5 年内又犯新罪,因此,不能认定杨某为累犯。
杨某的第二次诈骗犯罪虽然不成立累犯,但是,如何裁量刑罚的问题仍应予以解决。由于案
发时杨某的第一次诈骗犯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能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而应对其第二次犯罪单独进行定罪处罚。
示范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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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87 年 2 月 10 日生,无业。陈某在 2001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