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冀州区畜牧水产局
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畜水产品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利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过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冀州区畜牧水产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六条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条在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行政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三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畜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导出至专用电脑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方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