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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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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厂房、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2、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5、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6、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7、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8、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