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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服务业培训(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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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服务业培训(1).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服务业培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一、服务业行业范围:
F交通运输(除铁路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K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交表时间:
2009年1月19日
交表地点:
企业所属街道经普办(联系方式见附件)
所需资料:
相关经普套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统计局、一份留底,同时附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报规定:

时点指标的时间为
2008年12月31日24时,
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 经济普查表中的指标(如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应填写包括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指标,只填写该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8年的年末汇率折合***民币填写;除有特殊说明的,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二、普查表讲解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
《企业普查表》(G603-6、G603-3表)
《水及能源消费重点调查表》(605-1表)
《水及能源消费月度记录表》(605-2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