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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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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九条对于提供机械设备抵押的,原则上必须是通用设备,限制专用和限制性行业设备抵押,特别是“两高一资”、“五小”行业和已到报废年限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第十条合理确定抵押物和抵押率。对于机械设备抵押的,必须出具原件购买发票,按照抵押物净值的50%确定授信额;对于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原始进帐凭证,其中原材料、半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40%确定授信额,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50%确定授信额。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物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对于用原料、半产品和产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妥善保管,保管双方应签定抵押物保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双方主体名称。
2、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期限、数量、质量、地点和保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