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医疗机构及试点地区符合相关条件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至3所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医疗机构与地区为省部直医疗机构及株洲、衡阳两个地级市。
第四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注册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
第五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以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一执业地点在基层医疗机构(乡、村二级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范畴,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三)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第九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样式参见附件2);
(四)拟聘用申请人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样式参见附件3);
(五)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明确该多点执业的起止时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需要延长多点执业时间的,应当于多点执业时间结束前15个工作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拟取消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其在该机构多点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4);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涉及到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第一执业地点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多点执业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当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只能向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