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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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要内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章燃气使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本章共六条,对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性行为,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单位燃气用户的用气量比较大,用气设备、设施一般自行管理,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不同于居民用户。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等;
单位燃气用户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