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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第4~8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集装箱检查系统是利用X、γ射线对集装箱等进行检查的装置。本标准旨在规范集装箱检查系统及其运行中的放射卫生防护,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本标准参考美国标准ANSI 《装有非医用X射线和密封γ源(<10MeV)设备的辐射安全一般要求》有关内容,结合我国集装箱检查系统及其运行中实际情况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清华同方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金鹏、李君利、周立业、邓大平、朱建国、刘以思、桂立明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ontainer inspection system
GBZ143-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集装箱检查系统(以下简称检查系统)辐射控制水平、检查场所分区、辐射安全及安全操作等放射卫生防护要求和有关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γ射线或低于10MV的X射线对集装箱或者航空托盘、运输货车、货运列车等及其所载的货物进行的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相应的计算机断层扫描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的一般规定
GB7465 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Z135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3 检查系统及其分类
检查系统
主要由辐射源、探测器、控制、图像分析、安全联锁、警示和应急设施等部分组成。
检查系统分类
按所用辐射源分类
a)加速器检查系统。利用加速器产生的X射线(小于10MV)对集装箱等货物进行检查的系统。
b)放射性核素源检查系统。利用放射性核素源(以下简称放射源)所释放的γ射线对集装箱等货物进行检查的系统。
c)X射线机检查系统。利用X射线机产生的X射线对集装箱等货物进行检查的系统。
按检查方式分类
a)固定式检查系统。为安装在永久性建筑物内固定位置的检查系统。在检查厅内,待检货物沿轨道通过该系统准直主射束区域时接受辐射检查。
b)移动式检查系统。为辐射源和探测器系统同步地沿待检物匀速平移进行扫描的检查系统。移动式检查系统现分为车载移动式检查系统和组合移动式检查系统。前者在按辐射剂量控制水平圈出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的场地内对待检物进行检查;后者的辐射源和探测器安装在可拆装屏蔽体的检查厅内对待检物进行检查,控制和图像分析装置位于检查厅外。
4 检查系统及其工作场所辐射控制水平
辐射源箱的泄漏辐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