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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vip_130_cool 2015/4/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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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做到:
     ㈠城市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㈡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㈢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㈣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㈤城市苗圃、草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㈥私人庭院的绿地,由业主管理。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㈠园林、公路、水利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红线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㈢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物业管理单位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国家所有;㈣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木、花草。单位附属绿地内种植的树木的枝叶伸向城市化共道路或他人物业范围内的,管理单位要及时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不论其所有权权属,均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但有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㈠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15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确有困难的;
     ㈡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敷设地下管线的;
     ㈢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包括临时路口)的;㈣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于限期内恢复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堆放物品、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地的行为。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会同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确定保护绿化措施。
     为保证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
     城市规划区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养护。其他古树名木,分别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文物部门鉴定后建立档案,确定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地点权属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