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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刑法考点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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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刑法考点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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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年司考刑法高频考点讲义
刑法总论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
1、概念:第 37条
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
3、目的:保护法益
二、刑法的解释
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
1、理论基础:民主与自由
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形式标准: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实质标准: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
六、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七、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
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
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
: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
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客体要件的意义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
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
2、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
(三)认定
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
(三)特殊身份:实行犯
三、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1)法律条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
(3)主观条件: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
(4)客观条件: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
2、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
二、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
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3)违法性的认识
(二)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
(一)认识因素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
(二)意志因素: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容忍、听之任之)
2、这种--与认识的结果同一、具体
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D、故意的认定
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
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
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
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
三、犯罪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有预见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