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B0**********
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条例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考核每月一次,奖励资金来源,由总经理按上级有关规定在企业的专项安全生产基金列支。
第三条考核对象以公司所属各部门、班组为独立考核单位,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受到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各类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未按期完成公司和职能部门交给的安全生产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受到处罚。
第四条专项安全生产基金使用范围:
1、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宣传教育;
2、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员工;
3、及时巡查发现消除隐患及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部门、班组和员工。
(二) 事故分类
第五条凡人为因素造成生产不正常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均定为责任事故,凡员工无法抗拒或虽经及时采取措施也无法避免的外界因素影响而造成的事故定为无责任事故。
第六条责任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引起的指挥和操作不当,造成半停产和停产等损失或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的。
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因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检修等原因,发生故障、损坏的。
3、交通事故:违反交通法规和公司管理规程,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火灾事故:凡在时间和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财产损失和员工生命伤害的。
5、爆炸事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生化学和物理爆炸,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6、环境污染事故:因疏于防范造成有毒有害物质外泄或被盗,污水泄漏而引起人员中毒,污染大气、污染水源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后果严重的。
7、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
(三) 事故等级
第七条结合公司实际,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第八条其它各类事故等级:
1、一般事故:因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或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使生产受到影响造成损失、人员受到轻伤或出水水质出现质量问题,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或间接损失小于5万元,经事故分析认定为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因“三违”或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使生产受到较大影响,造成一定损失,一次直接损失1--5万元(含5万元),或间接损失小于10万元,或一次造成两人以内重伤的,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事故分析认定由于处理和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定为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因“三违”或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使生产受到较长时间影响引起系统性波动造成较大损失,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含20万元)人员伤亡3人以内,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经事故分析认定由于处理操作不当造成特大未遂事故的,定为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一次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定为特大事故。
(四) 事故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事故的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