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故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EHS-A06
发布时间: 2013-5-1
制定人: 李勇
批准人: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具体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故(特大安全事故)
(指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下同)100万元(含)以上;
(含)以上;
(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且小于6000工作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其中损失工作日计算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下同)10人(含)以上;
(指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且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下同)20人(含)以上;
、环境等造成特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
~9人;
~19人;
、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200~500人;
。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含)以上,50万元以下;
;
~3人;
~9人;
、环境等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200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含),20万元以下;
;
~3人。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为Ⅴ级事故(轻微安全生产事故)
(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鉴定标准详见附件一,由公司医务室按以上标准会同地方有资质的医院认定)的安全事故。
(含)以上,1万元以下。
四、事故报告
所有事故均应上报,上报采用逐级报告原则,每级报告均应以快报(口头形式)的方式完成,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如下:
事故现场领班部门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有关人员主管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不耽误救护时机,也可越级报告,直至公司总经理,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
现场最高级别见证人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立即报告(首席受理制),第一个接受报告者必须书面记录报告内容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对事故处理提供材料。
(一)Ⅴ级事故(轻微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低于Ⅴ级的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