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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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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xls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2018/1/7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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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xls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揭阳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1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与处罚。
第十三条:在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事先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承担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轻微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监测中断,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干扰、信号中断,但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干扰、信号中断,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于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但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又妨碍、逃避、拒绝执法人员调查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