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703法案
加纳共和国议会授权
矿产和采矿法案,2006
矿产所有权和地籍制度
*共和国矿产所有权
1. 所有自然状态处于加纳境内的矿产,无论矿产是在加纳领土的地上或地下、河流、全国水系、专属经济区、领海覆盖区域、大陆架,都属于共和国所有的财产,并由加纳人民委托的总统所拥有。
*强制征收和土地
,征收需要确保进行开发和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土地,也可以授权他人占有和使用该土地。
*可申请矿产开采权的土地
(a)已存在指定矿产开采权的土地;
(b)依据本法或其他任何法令所特别保留的土地。
*部长可以保留土地,不允许进行采矿
4.(1)部长对以下土地允许持有保留权,通过执行机构宣布该
地不允许申请某类矿产的采矿权:
(a)成为申请某种矿产开采权的土地
(b)成为申请特定矿产或除特定矿产之外所有矿产的开采
的土地。
(2) 颁布法令的执行机构,应由总统授权。
*部长授予采矿权的权力
5.(1)在(4)和(5)规定内,代表总统,并且由委员会推荐的部长
可以依本条例,协商、授予、撤销、中止或更新采矿权。
(2)若部长决定授予某项采矿权,部长应就该授予所涉及土
地做出决定。
(3)若部长不同意某项采矿权的申请, 或不同意某块土地进
行采矿的申请,部长必须就此项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4)一项代表公民或法人涉及矿产开采权利或特许的交易合约或约定,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认可。
(5)除本章第(4)小节规定的一些特别类型的交易、合约或约定外,议会可以通过不少于全部成员三分之二的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出口和处置矿产
6.(1)除本法案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出口、销售或是处置矿产,除非该人持有部长批准的执照。
(2)向部长申请执照应符合规定的书面形式。
(3)受委员会推荐的部长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条件颁发执照。
(4)执照不得转让。
(5)从加纳或到加纳装载未加工的钻石,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例和法规,且应符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
*政府优先采购权
7.(1)部长享有任何在加纳和领水覆盖、专属经济区、领海覆盖区域、大陆架发现、获得或占有的矿产的优先采购权,以及这些矿产冶炼和处理后的产品的优先采购权,
(2)政府可以通过执行机构指定一个法定实体作为代理人,执行实施优先采购权。
*土地制度
8.(1)为本法案的实施,陆地表面应被视作由委员会支配的加纳1:50,000倍官方地图绘制的坐标系所分割,
(a)由格林威治子午线和距离子午线15秒的经线或15秒的倍数经线所分割,
(b)由赤道和距离赤道15秒的纬线或15秒纬线的倍数所分割成的有界限的几何区块,
(c)2条经线中间的部分,即距离每个15秒经线中间的部分,以及
(d)2条纬线中间的部分,即距离每个15秒纬线中间的部分
(2)为本法案的实施,
(a)全部在加纳境内的一个几何区域组成一个区块, 以及
(b)仅有部分几何区域在加纳境内的,该部分组成一个区块。
(3)除本第2节的(a)和(b)条规定外,零散的区块可以被纳入小规模的矿区而授予采矿执照。
矿权
*采矿活动需要的矿权
9.(1)不论矿产位于是否拥有权利或契约的地上或地下,任何人不得在加纳境内进行矿产调查、勘测、探矿、开采活动,除非该人已依据本法案被授予采矿权。
(2)从事矿权的活动应在该矿权所批准的限定范围内。
(3)第(1)节所规定的内容不妨碍政府机构或代理依据法律授权的职能开展正常的地质工作。
*获取矿产权的资格
,任何一项矿权不得授予个人;除非该个人是符合1962年公司法(179法案)或1962年(152)私人合伙企业法的实体,或是法令另有授权。
*申请矿权
11. 申请矿权应向矿业委员会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表,其中应包括以下陈述:
(a)拟申请矿业运营计划的财务和技术细节;
(b)运营的预计支出;
(c)矿业运营规划;
(d)雇佣和培训加纳当地矿业人员的细节
*向部长进行推荐
,除非因为需要申请者补充进一步详细信息,或因申请者自身原因造成拖延。
*授予矿权
13.(1)部长应于收到矿业委员会推荐函60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并通告申请结果,通告应包括矿区的详细范围、期限和矿种。
(2)部长应在根据第(1)条规定做出决定的不少于45日之前, 向矿权涉及的所在地酋长、土地所有权人和区政府发出待审批矿权的通告。
(3)第(2)条所规定的通告应为:
(a)陈述矿权涉及土地的边界;
(b)发布于:
(i)当地习惯接受的关注方式;
(ii)报纸,并刊登于所在地区政府办公室内。
(4)申请者应